今年春运 “AI医生”看护这座跨海大桥******
◎本报记者 矫 阳
杏林公铁大桥是进出厦门岛的唯一跨海铁路通道。从远处眺望,大桥犹如一条巨龙卧于海面之上,连接岛屿与大陆。进出鹭岛的铁路客货运输,都要通过这座大桥。
桥梁安全维护是重中之重。“即便几毫米的测量误差,都会成为影响铁路安全的巨大隐患。”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工务段桥隧检测小组桥梁工安少帅说。
2023年春运,这座跨海大桥的维护用上了“AI医生”。
立在海上的桥墩,时刻经受着海浪冲刷。“冲刷面过深会影响桥梁安全,必须按时测量河床断面变化,对比历年数据,保障运输安全。”作业时,安少帅与工友格外小心谨慎。
每天上午10时,安少帅和工友们都会穿好救生衣,带齐作业设备,登上船只,驶向杏林公铁大桥。
高速航行的船上,迎面吹来的海风直钻衣领,湿冷彻骨。
到达作业地点后,安少帅即刻将一艘如模型般的小船放入水中。“这是用来测绘河床断面的‘神器’——无人测绘船。”安少帅说。
以往,检测小组开展测绘,都是借助水深探测仪,人工探入水中进行断面测量。“铁路桥大多架于江海之上,受环境影响,测量不确定因素太多。”安少帅说,有时风大,上船后人都站不稳,更别提操作设备了。
2022年,厦门工务段开始运用无人技术进行桥隧维护。
通过卫星定位系统,按既定测线巡航,无人测绘船分别测量3条测线河床断面,并同步采集三维坐标,通过数据算法绘制河床断面图,实现“肌理脉络”一目了然。
有了直观图示,便能综合分析河床断面变化,制定精准的养护维修方案。
鹰厦铁路蜿蜒于崇山峻岭、河山峡谷之中,且坡度陡峭,山上浮石众多。除了对河床断面进行测量外,桥隧检测小组还要翻山越岭,排查山体护坡和水下桥墩的安全隐患。
在山体巡检中,“AI医生”再一次“大展身手”。
山脚下,一阵“嗡嗡”声响起,只见安少帅熟练操纵着无人机环绕飞行,悬停在病害山头。随着不断调整的摄像角度,通过三维视角,危岩等潜在隐患一目了然。
以往人力爬山巡查,检测小组队员每天只能翻两座山,不仅效率低,排查也不够全面。“现在仅半天就能全方位无死角地完成两座山的查危工作。”安少帅兴奋地说。
山体检查完成后,安少帅与工友又带上“新型蛙人”,马不停蹄地前往篁渡桥进行水下探测,重点对铁路桥墩裂痕、孔洞、基础掏空等病害进行细致检查。“水下机器人安全性高,既可以实现全天候持续作业,又避免了传统蛙人在恶劣环境下作业的高风险。”安少帅说。
春运期间,铁路运输任务繁重。
“有了‘AI医生’帮忙,工作更快捷,和家人团聚的机会也多了。”说起无人技术,安少帅十分喜悦。(科技日报)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